农业民族的进步(2)

     [在我们这里所达到的这个时代,更富有的家庭的孩子们就接受了一种共同的教育,或是在城市里由老人来教诲,或是在他们所依附的一个领袖的家中。就在这里,他们被教导以本国的法律、他们的习俗与偏见,而且他们学会了歌唱,其中包括有他们历史在内的诗篇。]

     [一种更为定居的生活习惯,就在两性之间确立了一种更大的平等。妇女不再被当作是一种单纯的用具,就像是奴隶那样,只不过更与主人亲近而已。男人把她们看成伴侣,并且终于懂得她们可以使他们幸福。然而,哪怕是在她们最受尊敬的国度里,那里是禁止多妻制的,理性和正义也都没有在义务方面或在离婚权利方面达到全面的相互对等,或在对于不忠贞加以惩罚方面达到平等地位。〕

    (这类偏见及其对人类命运的影响的历史,是应该列入我所要准备追溯的这张史表之内的;没有别的可以用未更好地表明,人类的幸福依赖于理性的进步到什么地步。〕

    有些民族始终分散在乡间。另有些民族则聚集在城市里,城市成为国家领袖、分享他那权力的各部落领袖们以及各个家庭的长者们的居住地。正是在这里,人们积蓄了自己最宝贵的财富,保护它们以防盗贼,而盗贼同时也随着定居者的这些财富而增多。当民族始终是分散在自己的领土上的时候,惯例是确定一个时间和地点,以便领袖们聚会商讨共同关心的事,以及审判者进行宣判。

    凡是认为自己有着共同的起源并操同样语言的民族,几乎总是形成一个多少是很密切的联盟,然而它们之间并不放弃彼此作战;他们结盟或是反对外来敌人,或是为了报复自己所受的伤害,或是为共同履行某种宗教义务。

    好客和商业即使是在起源不同。风俗和语言不同的各个民族之间,也形成了某些经常性的关系;抢劫和战争虽然经常干扰这些关系,然而,随后那种必要性便又复活了,它要比掠夺的嗜好和复仇的渴望更加有力。

    杀戮被征服者、剥夺他们、把他们转化为奴隶,这些已不再构成为敌对民族之间被公认的惟一权利了。割地、赎金、纳贡就部分地取代了这些野蛮的暴力行为。

     在这个时代,凡是掌握着武器的人都是军人,拥有优良武器的人、能够出色地使用武器的人、能够向别人供应武器的人,由于聚集了贮备,便发现自己是处于可以供给别人之所需的那种状态,也就必然地变成为一个领袖;然而这种几乎是自愿的服从并不会引向奴隶式的依附。

     由于人们很少需要制订新的法律,由于公民们不是必须缴纳国库开支,而且假如那有必要的话,领袖们的财产或公共所保留的土地也会支付的,由于以规章限制工商业这一观念还不曾诞生,由于攻击性的战争是由普遍的同意所决定的,或者是纯粹由那些自愿受到爱光荣和好掠夺所吸引的人们进行的;所以人们就以为在这种粗糙的统治之下自己是自由的,尽管首脑们几乎普遍是世袭的,尽管其他下级领袖们也篡夺了特权来分享政治权威井执行政府职能以及行政职能。

     然而一个领袖往往醉心于个人的报复,醉心于为所欲为的暴力行动;往往在这些特权家族之中,傲慢、世仇、爱欲和贪财增多了罪行,而聚集在城市里的领袖们则成为君主的情欲的工具,他们挑起派系和内战,以不公正的判决压迫人民,以他们的野心的种种罪行和他们的强盗行为来折磨人民。

     在为数众多的民族中,这些家族的恣睢放纵耗尽了人民的忍耐力;他们被消灭、遭到驱逐或公共法律的镇压,他们很少能保留下来具有公共法律所限定的权威的那种称号;于是我们便看到建立起来了我们后来所称的共和国。

     况且,那些被仆从们所围绕着的君主们,因为自己还有武器和钱财可以分给他们,便行使一种绝对的权威,这便是暴君制的起源。

     在另外一些国土上,尤其是在那些并没有聚集在城市之中的小民族的国土上,这类粗糙体制的最初形态仍然被保留着,直迄我们看到这些人民或者是沦于一个征服者的羁轭之下。或者是他们自己也被强盗行为的精神所吸引而扩张到别国的领土上去的时刻为止。

    这种暴君制必然只局限于一个很小的区域,只能有一个短促的寿命。人民很快就会挣脱仅仅是以暴力所强加的、而且即使是舆论也无法加以维持的羁轭。这种魔鬼暴君被人看得太清楚了,不可能不激起人民的憎恶更有甚于恐惧;强制力也像舆论一样,是不可能铸成持久不坏的枷锁的,——假如暴君们不是把自己的帝国扩张到足够遥远的地方,以便能向他们所分裂和压迫的国家掩饰起自己力量和自己脆弱性的那种秘密的话。

    共和国的历史是属于下一个时代了;然而我们目前所关注的,却向我们呈现了一幅新的景象。

    一个农业民族屈服于一个异族之下,是绝不放弃自己的家乡的;他们被迫不得不为他们的主人而劳动。

    有时候征服者的国家满足于让领袖们在被征服的领土上去进行统治,让兵士们去担任防务,而尤其是控制其居民并向屈服的和被解除了武装的人民榨取货币或实物的贡赋。有时候它就强占土地本身,把这种财产分配给自己属下的军人;然而这时候它仍然把原来耕种土地的隶农束缚在每一块土地上,使他们忍受法定的、严酷程度不同的那种新型的奴役。服兵役和纳贡赋对征服者民族的每个个人来说,都是他们享有这片土地的附带条件。

    另有一些时候,它给自己保留了土地的所有权,而只是作为用益权(usufruit)才分配土地,同时还强加以同样的这些条件。情况几乎总是要同时使用这三种方式来奖赏征服者的工具们并剥夺被征服者。

     从此我们便看到人类产生了新的阶级:统治者民族的后代和压迫民族的后代、和共和国的贵族(paticiat)绝不可混为一谈的世袭贵族(noblesse)、一族虽说并不是奴隶但却受到惩罚要去劳动并且是人身依附而备受侮辱的人民,最后还有与家内奴隶有别的田野奴隶,他们所受的那种专横较少的奴役方式使他们可以依法反抗主人的为所欲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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