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笛卡尔 下迄法兰西兴和国的形成(2)

    这样,对哲学以及对知识传播的进步的这一史表——我们已经阐明了它那最普遍的和最易于察觉的作用——就把我们引到了一个时代:这时,这些进步对舆论的影响、舆论对各民族的或对他们领袖们的影响,突然之间就不再是缓慢的和不可察觉的了,而是在某些民族的整体之中就产生了一场革命,这就确凿地保证了会有一场席卷全人类整体的革命。

    在长期的错误之后,在被各种不完备的或模糊的理论引入歧途之后,政论家们终于认识到了真正的人权,它们都可以从这条唯一的真理之中推论出来,即人是一种明智的生物,是能够进行推理和获得道德观念的。

    他们看到了,要维护这些权利乃是人们结合成政治社会的唯一目标,而社会的艺术便是要保证他们能以最完整的平等并在最广泛的领域内保全这些权利的艺术。人们感到要确保每个人的权利的办法,便是在每个社会里都要服从共同的规则,而选择这些办法、决定这些规则之权就只能是属于这同一个社会的成员的大多数;因为每个个人在这类选择中既然不可能追随自己的理性而又使别人并不是屈从,所以大多数人的意愿就成为了可以被所有的人所采纳而又不损害平等这条真理的唯一特征了。

    每一个人确实事先都可以使自己受到这种大多数人的意愿的约束,这时那种意愿就成为了一致同意的意愿;但是他只能使自己一个人受到约束;即使是对于这一大多数,他也只能是当其决不会损害每个个人的权利。在它们得到承认之后)时,才能订立契约。

    这既是大多数人对于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利,同时也是对于这些权利的限制。这便是那种一致同意的根源,它使得惟有大多数人所采取的决定对所有的人才成其为契约;当由于这些个人有了改变,那种一致同意的裁决其本身已经中止存在时,这种义务就不再是合法的了。毫无疑问,对有些事物,大多数人所宣布的往往或许是更有利于错误的,并且是违反所有的人的共同利益的;但是仍然要由大多数人来决定,什么才是根本不应该直接由他们自己来决定的事物;正是要由大多数来决定哪些人才是所有的人可以信赖代替他们的理性的,并且也要由大多数来规定他们要更准确地达到真理所应该遵循的方法;他们也不能放弃进行宣告他们自己的决定并不会损害人人所共有的权利的那种权威。

    于是,在如此之简单的这些原则之前,人们便看到一族人民和他们的行政长官之间有一项契约——它只能是由一项相互的同意或者由一方的背信而告作废的——的那些观念就告消失了;还有那种虽不那么奴役人、但并非就更不荒谬的见解,即一族人民一旦确立了宪法形式,就要受它的束缚,就仿佛改变宪法的权利并不是其他一切权利的首要保证;就仿佛人类的各种体制——它们必然是有缺陷的,并且是随着人类的启蒙而得到新的完善化的,——可以注定了是处于一种永恒的幼稚阶段。于是,人们便看到自己不得不放弃那种奸诈而虚伪的政策,那种政策忘记了人人根据自己的天性本身就有平等的权利,而是时而根据领土的大小、根据天气的温度、根据民族的特性、根据人民的富裕、根据商业和工业的完善程度来衡量所应该留给他们的权利的范围;并且时而又在人们的各个不同阶级之间,按照他们的出身、财富和职业来不平等地划分同样的这些权利;从而便创造出了相反的利益、相对立的权力,为的是随后在他们之间好确立一种惟有这些体制才能使之成为必要的平衡,而且哪怕是这样也无法纠正各种危险的影响。

    于是,人们就不再敢把人分成为不同的两种,其中一种是注定了要来统治的,另一种则是注定了要服从的;一种是来骗人的,另一种则是受骗的;他们不得不承认,所有的人都有平等的权利来了解自己的全部利益、来认识全部的真理;而且他们自己对自己所确立的任何一种权力,都不得有权向他们自己隐瞒任何的真理。

    这些原则是那位大节慷慨的悉德尼曾付出过自己的鲜血而洛克则把自己名字的权威加之于其上的,后来又经卢梭以更大的精确性、广度和力量加以发展;卢梭配得上把它们置于永远不会再被人遗忘、也不会再受到反驳的那些真理之中的那份光荣。

    人有着各种需求,并有着可以满足它们的那些才能;从那些才能以及从它们经过不同加工与分配的产品之中,就得出了目的在于供应各种共同需求的大量财富。但是,据以形成和分配、保存和消费、增殖和消耗那些财富的规律又都是些什么呢?哪种倾向于在需求与供给之间不断地确立平衡,并且因此当财富增长时便产生了更大的能力可以满足需求,随之是更多的福祉,直到财富达到了它增长的极限为止;以及反之,当财富减少时,就会产生更多的艰难、因而就有更多的困苦,直到人口的减少和贫困又恢复了持平为止;——那种平衡的规律又是什么呢?在劳动与生产、需求与供给的这种惊人的变异之中,在把一个孤立的个人的生存和福祉与整个社会体系联系起来的各种利益的那种可怕的复杂性之中,——那使得他要依赖自然界的全部偶然性,依赖全部的政治事件,那把他体验欢乐或困苦的能力,在某种程度上,扩展及于整个的大地,——在这种外表的混乱之下,我们又怎么能够通过道德世界的一条普遍规律而看到每个个人为着自身而努力会有助于全体的福祉;而且尽管有着各种相反的利益的外部冲突,但共同的利益却迫使每一个人都懂得去理解自己的本份并能够毫无障碍地去服从它呢?

    因此,人就应该以一种完整的自由来运用自己的才能,支配自己的财富,满足自己的需求。每个社会的普遍利益,都远不是命令他们要限制这些活动,反而是要防止那样做;而且在这一部分公共秩序中,精心保障每个人所得之于自然的权利同时也就是唯一有用的政治,是社会力量的唯一责任,并且是公意(volonte generale)所能合法地对个人行使的唯一权利。

    但是这一原则一旦被认可之后,还有待于公共权力来行使各种责任;它应该依法建立公认的度量,用以在各种交易中确认所交换的物品的重量、体积、宽度和长度。

    它应该创立一种共同的价值尺度,那能够代表各种各样的价值,那能够便于计算它们的各种变化和它们的比值,从而在有了其自身的价值之后,那就可以用来交换已经接受了一项价值尺度的所有各种物品;没有这一手段,商业就只限于直接交换,并只能获得很少的活动和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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